2001年4月1日午夜,在首都阿姆斯特丹的市長Cohen Job的主持見證下,三對男同志和一對女同志為全球婚姻平權運動,寫下歷史性關鍵的一刻,他們在親友的祝福下深情擁吻,完成他們等了許久的「合法」承諾,而當初結婚的女同志目前已有兩個子女。荷蘭能跨出婚姻平權的一大步,絕對不是一夕之間得來的,在荷蘭,同性婚姻的推動是漸進達成的~

20130603_olivia_dutchhomo-600x350
同性婚姻歷史性的一刻被收藏在阿姆斯特丹博物館

 

同性婚姻在荷蘭發展簡史

#1979年
荷蘭的租屋法規通過接受婚姻狀況為「未登記同居者」(Unregistered Cohabitation)的申請人,成為世界第一個提供同性伴侶「有限度」的公民權。

#1990年
荷蘭最高法院總共拒絕了三對同性伴侶的結婚申請,然而法官卻在判決理由和附帶意見中,對國會議員們提出立法(同性婚姻法)的建議。

#1998年
荷蘭登記伴侶制度(civil partnerships)於該年 4 月 1 日上路,此制度並沒有在性取向有任何限制,同性戀抑或異性戀皆可申請合法化其伴侶關係。

#2000年
荷蘭下議院投票以 3:1 的票數比例,通過同性婚姻法條, 12 月 19 日荷蘭上議院也投出同意一票,後日( 12 月 21 日)由前荷蘭女王 Beatrix 宣讀變更荷蘭婚姻法。

#2001年
2001 年 4 月 1 日同性婚姻法規正式生效,荷蘭成為第一個合法同性婚姻的國家,四對同志伴侶在法院與世界的注目下,完成結婚登記。

荷蘭同志大遊行
在荷蘭同志大遊行中以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為主題的遊船。 勞動黨(PvdA)是荷蘭大力推動同志婚姻的政黨,圖/陳宛萱

 

有趣的是,從同性合法伴侶關係到同性婚姻的法源基礎,是源於當時荷蘭政府為了簡單化離婚手續,通過了《閃電離婚法條 (flitsscheiding) 》。這個法案讓想離婚的夫妻透過”降級”為伴侶關係,省去雇用律師及上法院這些繁複的程序,只需要找個公證人就可以”分手”(解除伴侶關係)。既然可以隨意降級,那當然也可以”升級”,同性伴侶也因此要求透過這種方式得到應有的合法婚姻關係。其實當時荷蘭政府早已開始研究同性婚姻的可實行性,1997年10月《開放婚姻委員會》所發表的報告結論也提到「找不到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」,荷蘭政府於是在2000年12月修改民法第一篇第30條:「婚姻可以由兩個不同性別、或同性別的人締結」,讓荷蘭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。

雖說如此,荷蘭同性婚姻與異性戀婚姻還是有幾個不同之處 : 

1.同性婚姻關係中誕生的子女,不會自動被認定為其伴侶親生,必須通過收養與承認的程序。

2.如果婚後住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,在荷蘭合法的婚姻關係,可能無法保障到另一半的親屬身份與財產權。

all-love-is-equal
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幸福的家庭生活

 

荷蘭首都–阿姆斯特丹市對同志族群保持開放和寬容態度。在這裡,有世界上最大的同志大遊行,有世界上第一間同志紀念館,同志情侶還能結婚~!!

首都知名地標都有彩虹色。
今年04/01荷蘭各地城市舉辦15周年慶祝活動,連首都知名地標都變成彩虹色。

 

期許有一天世界上不再存有異樣眼光,任何人都能在任何場合對伴侶表達愛意 ♥

同志情侶
咖啡店幸福的情侶
幸福情侶
all love is equal

希望台灣多數人也能放下偏見,給每個相愛的人一個平等的機會,希望不久的將來,獨角獸也能見證到台灣第一對受法律保障的同性婚姻。